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81财保587号
申请人: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家港市金港镇临江路3号。
法定代表人:罗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陵东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
申请人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与申请人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签订诉前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
对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对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对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