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81财保139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刘佑锟,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海荣,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12月19日依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0)鲁0481财保139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万元。2021年1月4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修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