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81财保1398号
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刘佑锟,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海荣,董事长。
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万元。
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购买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与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诉前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11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段修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