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粤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5256号之一
原告:广东粤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32D。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容忠伟,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41。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广东粤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粤特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34.25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共计270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展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