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525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粤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工业园置业路5号(五金厂房车间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4786932D。
法定代表人:赵永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容忠伟,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安山大街西五巷15号第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385541。
法定代表人:黄益怀。
广东粤特变压器有限公司诉中山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粤0605民初525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中山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户20×××41内的银行存款130000元。现广东粤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粤特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山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户20×××41内银行存款1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