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执108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安山大街西五巷**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385541。法定代表人:黄益怀。
委托代理人:尹满娥、梁华杰,分别系广东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中山市冠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民众大道**首层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779340049。法定代表人:冯海华。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冠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2071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中山市冠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421及利息(详见生效法律文书),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58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7月29日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中山市××镇××××村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建筑物【土地证号:国(2&tim**;××)0×××7号、房产证号:粤房地字证第0×××2号、粤房地字证第0×××5号】。经查,本院另案【执行案号:2018粤20**执15226号】依法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拍卖及变卖,均流拍(变卖底价73199520元),申请执行人亦不愿意以变卖底价承接。本院另又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中山市××镇×××道的土地【土地证号:国(2&tim**;××)易0×××5】,经查土地上有一处名为“×××”的商住项目,尚有11处房产未办理备案。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向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办理首次登记,上述11处房产暂无法查封,待相关情况核查清楚后再作进一步处理。
除此,本院依职权通过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没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2071执108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当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 忠
执行员 傅东江
执行员 彭恩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梁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