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民终60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益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活,广东品政律师事备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凯恒,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刚,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131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以因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山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山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中山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中山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4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莉
审判员 梁艳凤
审判员 卢俊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秀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