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世光创建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2071民初324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世光创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金涌大道雅居乐花园七期会所二层V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9446105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申请人:中山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春花墩街27号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385541。 法定代表人:***。 中山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世光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对中山市世光创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734810.8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世光创建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部分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世光创建置业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账号为4400********的银行存款已足额冻结1734810.82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已冻结的其他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32459号民事裁定对中山市世光创建置业有限公司在建行账号为4405********的银行存款1734810.82元的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