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04民初3864号之七
原告:***,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29号春林庭苑A栋1单元2105室。
法定代表人:彭习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仙桃市御景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源大道78号。
法定代表人:彭爱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熊泽红,女,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仙桃市御景地产有限公司、熊泽红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615元,减半收取计3580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龚 宽
人民陪审员  黄志刚
人民陪审员  陈利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