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96执恢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人民大道(中)1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29号春林庭苑A栋1单元2105室。
法定代表人:彭习早,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门新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办事处东湖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彭习中,总经理。
被执行人:彭习国,男,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12月27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执行人:彭爱华,女,汉族,1983年5月17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执行人:刘宏伟,男,汉族,1981年7月2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
关于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门新宇置业有限公司、彭习国、***、彭习爱、彭爱华、刘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鄂96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一、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960000元,支付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3日的利息及罚息1494537.14元,并以359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25%向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付自2018年4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二、天门新宇置业有限公司、彭习国、彭爱华、***、刘宏伟对上列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天门新宇置业有限公司、彭习国、彭爱华、***、刘宏伟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天门新宇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湖北省天门市××路××号××号楼××号楼享有在建工程抵押权,有权在3600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天门新宇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等。因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门新宇置业有限公司、彭习国、***、彭爱华、刘宏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天门新宇置业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3351.05㎡商铺进行了评估、拍卖,经过二次拍卖均流拍,第二次流拍价为53594300元,现申请执行人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上述财产以物抵债。被执行人天门新宇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将其设定抵押的资产全部用于偿还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债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确定债务本息总额为47584845.2元,超出部分款项6009454.8元,减扣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诉讼费252554元(申请执行人已垫付),余款5756900.8元双方协商此款用于偿还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处的其他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天门新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
39间商铺(共计3351.05㎡)解除查封;
二、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天门新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
39间商铺(共计3351.05㎡)以第二次流拍价53,594,3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门新宇置业有限公司、彭习国、***、彭习爱、彭爱华、刘宏伟债务47,584,845.2元,超出部分款项6,009,454.8元,扣减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诉讼费252,554元(申请执行人已垫付),余款5,756,900.8元双方协商将此款用于偿还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处的其他债务。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申请执行人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四、本院(2018)鄂96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该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新武
审判员  陶雄平
审判员  余培为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吴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