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京山***盐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21民初2099号
原告:湖北京山***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京山市宋河镇青龙大道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06929065F。
法定代表人:张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涛、向曼曼,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孔林,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29号春林庭苑A栋1单元2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48342991L。
法定代表人:彭习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习国、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湖北京山***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京山***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1元,减半收取1815.50元,由原告湖北京山***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吉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冰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