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执16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被执行人: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29号春林苑A栋1单元2105室。
法定代表人:彭习早,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月6月1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及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 涛
审判员 彭彩云
审判员 别华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 陈国章
书记员 王 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