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执8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执行人: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29号春林庭苑A栋1单元2105室。
法定代表人:彭习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9004执8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 涛
审判员 秦 磊
审判员 别华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执行员 肖林华
书记员 彭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