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民初187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基础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
法定代表人:马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可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百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市百盟物流园总部经济楼。
法定代表人:靳常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林,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宏凯,男,197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乾,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建设基础设施有限公司、江苏百盟投资有限公司、宋宏凯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斌
审 判 员 谢慧岚
代理审判员 柯胥宁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