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津01执恢41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中建机械有限公司(原名称中国建设机械天津公司)、中国建设基础设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中国建设机械天津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和平区不动产成交。拍卖款扣除执行费22739元,发还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7723101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津高民二终字第05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对此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津高民二终字第05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64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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