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基础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省教育厅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2民初2668号
原告:***,女,1981年9月6日生,河北省隆化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普波三,云南华度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云南省教育厅。
法定代表人:周荣,厅长。
住所: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昭通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家伟,市长。
住所: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中国建设基础设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174A。
法定代表人:田强,董事长。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930413。
法定代表人:王延波,董事长。
住所: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北京龙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KAAAXF。
法定代表人:林结艳,执行董事。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赵志民,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河北省隆化县人,住河北省隆化县。
被告:王微,女,1977年4月27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第三人:刘志飞,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河南省清丰县人,朱河南省清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省教育厅、昭通市人民政府、中国建设基础设施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龙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志民、王微,第三人刘志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68.00元,减半收取1098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德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苏军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