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9民初676号之一
原告:**,男,生于1976年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四川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男,生于1958年12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争,系***妻子,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匠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罗家碾街155号1幢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QY88XO。
法定代表人:龚思源。
被告:云南华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新都昌商业广场1幢3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MA6K5UK966。
法定代表人:雷朝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庚鑫,云南抚仙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9号海尔?青啤(东盟)联合广场3号楼三十七、三十八层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51201284F。
法定代表人:邹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小英,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建设基础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1174A。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贤慧,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匠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华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建设基础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2元,减半收取4,90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夏俊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龙梅
书 记 员 万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