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万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万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沙溪镇濠涌村敦陶股份合作经济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1民初10703号
原告:中山市万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顺兴南路**金月湾**98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751890249。
法定代表人:冯丙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良,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和英,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濠涌村敦陶股份合作经济社,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濠涌村织机构代码776213484。
法定代表人:方国洪。
原告中山市万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濠涌村敦陶股份合作经济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万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万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86元,减半收取114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万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泳诗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邝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