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万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万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横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5145号
原告:中山市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顺兴南路33号金月湾22幢98卡。
法定代表人:冯炳泉。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横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横西村八一队1号之一。
主要负责人:吴景豪。
原告中山市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横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觉天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