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21民初371号
原告:***,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福建旺鑫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松源街道工农西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6928460X9。
法定代表人:范爱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旺鑫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8元,减半收取计273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