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旺鑫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旺鑫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21民初371号
原告:***,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福建旺鑫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松源街道工农西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6928460X9。
法定代表人:范爱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旺鑫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8元,减半收取计273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小惠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