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保1135号
申请人:威海市力威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632196912291010。住所地文登区环山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镇***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003ME0499789F。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本院在执行威海市力威装饰有限公司与威海市文登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按照执前调解程序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