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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力威装饰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保1135号 申请人:威海市力威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632196912291010。住所地文登区环山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镇***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003ME0499789F。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本院在执行威海市力威装饰有限公司与威海市文登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按照执前调解程序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