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003民初3340号
原告:威海市力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文登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镇***村。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村委委员。
原告威海市力威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威装饰公司)与被告威海市文登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威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力威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村委会支付道路整修工程实际工程决算价的90%,即471543.84元,并支付以471543.8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10日,力威装饰公司与***村委会签订《路面施工合同》,约定***村沥青路面施工及透层油工程委***装饰公司施工作业,工程价格根据第三方出具的实际工程决算价格与工程报价孰低决定,并约定付款方式为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后付90%。2021年8月底,该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2021年12月22日,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村委会委托,经与力威装饰公司、***村委会共同审核,最终审定该工程结算值为523937.61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村委会应当向力威装饰公司支付实际工程决算价523937.61元的90%,即471543.84元。但经力威装饰公司多次索要,***村委会均拖延支付,故酿成纠纷。
***村委会辩称,不同意力威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数额过高,同意按照招标合同中确定的价格即432525.26元支付工程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10日,力威装饰公司与***村委会签订《路面施工合同》,约定***村委会将该村沥青路面施工及透层油委***装饰公司施工作业,工程内容为预计新铺筑路面积约6178.66㎡,最终以实际面积为准。工程完工后,由双方依据实际铺筑面积共同验收并签认。包工包料招投标价格为432525.26元(含税),工程完工后由第三方出具验收单及结算报告,以实际工程决算价与工程报价孰低原则为准。付款方式为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后付90%,余留10%质保金满一年保修期后支付。
工程完工后,***村委会与力威装饰公司对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并共同在工程量确认单上**,其中5cm细粒式沥青混凝土+粘结油施工面积为7713.7㎡,提升圆检查井50座,提升方检查井6座,提升单雨水篦子1座。力威装饰公司提报的工程价款为526024.45元。后***村委会委托山东弘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审核。2021年12月22日,山东弘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后的工程结算值合计523937.61元。
上述事实,有《路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力威装饰公司与***村委会签订《路面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力威装饰公司依约为***村实施了道路整修、路面铺筑等工程,案涉工程现已竣工并交付使用,***村委会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虽然***村委会对力威公司主张的实际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不予认可,但***村委会在工程量确认单上**确认,并由***村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村委会未能对其在工程量确认单上**的行为作为合理解释,亦未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其对工程量及工程款数额的认可,故在***村委会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的情况下,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力威装饰公司主张的工程量及工程款数额予以认定。因此,***村委会应向力威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471543.84元。力威装饰公司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力威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威海市文登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威海市力威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71543.84元,并支付以471543.84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4元,减半收取计4187元,由被告威海市文登区***镇***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晨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