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保239号
申请人:威海市力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弘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山路与世纪大道交叉路口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淑凤,经理。
申请人威海市力威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弘道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弘道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2)鲁1003民初27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弘道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2年6月1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弘道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