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金泥安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兴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8077号
原告:成都金泥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前锋村8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兴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89号46栋5层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成都金泥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兴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金泥安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金泥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