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26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兆江,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洋,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兴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89号46栋5层5号。
法定代表人:李登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燚,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兴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6民初9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收到一审法院向其送达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于2021年12月24日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 笛
审 判 员 龚 耘
审 判 员 李 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许琳琳
书 记 员 罗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