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81民初1380号
原告:福建*****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榜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11516241L。
法定代表人:郑春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松华,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江,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美山村埔尾山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107368。
法定代表人:陈素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园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权利义务均已约定清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福建*****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聪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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