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81民初136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榜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11516241L。
法定代表人:郑春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松华,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江,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高新区九湖镇美山村埔尾山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107368。
法定代表人:陈素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福建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曾艺强,男,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天猛、张英华,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曾艺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福建*****园有限公司、福建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30日、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园有限公司和福建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福建*****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福建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0200元,由原告福建*****园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反诉原告福建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金叶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