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巨晖慈御陵园有限公司与福建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81民初136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榜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11516241L。

法定代表人:郑春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松华,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江,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高新区九湖镇美山村埔尾山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107368。

法定代表人:陈素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福建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曾艺强,男,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天猛、张英华,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曾艺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福建*****园有限公司、福建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30日、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园有限公司和福建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福建*****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福建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0200元,由原告福建*****园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反诉原告福建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金叶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