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市华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622民初2999号
原告:漳州市华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东厦镇宣美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68506273XC。
法定代表人:陈跃坤,任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法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九湖镇美山村埔尾山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107368。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原告漳州市华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漳州市华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市华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华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州市华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汤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