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和田远航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1财保87号
申请人:和田远航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火车站工贸物流园区京通大道102号和田众慕建材机电物流园1号楼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姜永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毕海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和田远航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卡限额1924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和田远航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号为12338663901321924351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田远航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卡限额192400元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卡限额192400元,期限为1年(2021年8月4日起至2022年8月3日止)。
案件申请费1482元,由和田远航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   江   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吾米提江·吾提库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