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321民初441号
原告:**,男,1991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毕海龙,职务董事长。
被告:苗占林,男,1963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男,1990年1月2日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常虹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郭佳琦
书记员沈伟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