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321民初441号
原告:**,男,1991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毕海龙,职务董事长。
被告:苗占林,男,1963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男,1990年1月2日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常虹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郭佳琦
书记员沈伟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