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21民初504号 原告:***,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230110749520710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8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因个人原因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1.88元,减半收取计730.94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