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21民初504号
原告:***,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230110749520710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8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因个人原因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1.88元,减半收取计730.94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