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民初6536号
原告:北京山晨水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86号4号楼111室。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山晨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山晨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8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山晨水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山晨水律师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山晨水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成 竹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