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环雅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110民初13784号 原告:***,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环雅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122-3号东方玫瑰园5栋3**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量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量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环雅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