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灏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双D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灏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91民初5777号
申请人:大连双D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单宗岭。
被申请人:大连灏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峪里22栋2-2-1。
法定代表人:宫立富。
原告大连双D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灏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保全价值以6100000元为限。申请人已为本次财产保全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灏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财产保全价值以6100000元为限。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应在查封有效期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查封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