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91民初5777号之一
申请人:大连双D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单宗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波,辽宁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茗飞,辽宁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峪里22栋2-2-1。
法定代表人:宫立富,执行董事。
原告大连双D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2019)辽0291民初577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大连双D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曲作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