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灏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双D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灏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91民初5777号之一

申请人:大连双D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单宗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波,辽宁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茗飞,辽宁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峪里22栋2-2-1。

法定代表人:宫立富,执行董事。

原告大连双D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2019)辽0291民初577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大连双D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曲作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