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德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宋河官与大连德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普执字第2026号
申请执行人:***,无业。
被执行人:大连德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普兰店市杨树房镇皮杨陆岛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大连德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再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院(2015)普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五终字第6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撤销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2015)普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五终字第6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曲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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