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德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告大连德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14民初818号
原告:***,女,195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大连德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连德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足额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