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德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被告大连德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14民初817号
原告:***,女,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大连德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连德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足额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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