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巫山县神女峰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1民初5774号
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金山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1267548。
法定代表人:樊俊良,职务:董事长。
被告:巫山县神女峰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净坛一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717816933。
法定代表人:陈旭,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巫山县神女峰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41.27元,由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小东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邓 岚
书 记 员 张贵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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