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重庆辉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1民初4460号
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山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1267548。
法定代表人:樊俊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阳,男,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重庆辉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7-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KMYU4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辉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世念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蒋季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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