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1民初5995号
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山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126754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6月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女,195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中区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在审理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89.5元,由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雨
书 记 员 张永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