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艾迈特机械有限公司

南通艾迈特机械有限公司、邯郸市大桥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5200号 原告:南通艾迈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高新区镇南路5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7469930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大桥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热电厂东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75402265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通艾迈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大桥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南通艾迈特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艾迈特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艾迈特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南通艾迈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