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艾迈特机械有限公司

南通艾迈特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强大四氟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21民初6913号之一
原告:南通艾迈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强大四氟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扣林,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南通艾迈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强大四氟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立案受理。原告南通艾迈特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艾迈特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无规避法律而需要依法处理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艾迈特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8元,减半收取计2319元,由原告南通艾迈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