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3民初5519号
原告:南通艾迈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镇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74699302G。
法定代表人:单德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京庆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河西工业园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93815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通艾迈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京庆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2019年7月18日,原告南通艾迈特机械有限公司因自身缘故,向本院提交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京庆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通艾迈特机械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艾迈特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京庆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南通艾迈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鑫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简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