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

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与陕西无穷大实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91民初3675号
原告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无穷大实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鑫垚、盛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无穷大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招标文件要求向被告交付了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在原告中标后,原、被告签订了《凝汽式汽轮机组设备采购合同》,且双方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后原、被告又协商一致解除了该合同。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原告参与被告“陕西神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循环水泵节能改造项目汽轮机采购”(招标编号:WQD-2017-001)的招标。原告按被告发送的《招标文件》的要求,向被告递交了投标材料,并于2017年8月23日向被告的银行账户汇入100000元作为投标保证金。后原告中标,原告(卖方)与被告(买方)于2017年10月20日签订《凝汽式汽轮机组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WQD-2017-001)。该合同约定:本合同项目含税总价为5480000元;合同签订后1个自然月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的10%作为订货款。2018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00元。2018年6月12月,神华中机公司、被告、原告签订《三方协议》。该协议约定:神华中机公司、被告就陕西神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循环水泵节能改造项目于2017年签订了《陕西神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循环水泵节能改造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中机能源合[2017]150号),被告因《施工总承包合同》与原告签订了《凝汽式汽轮机组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WQD-2017-001),约定该项目汽轮机成套设备由原告负责供货;神华中机公司、被告、原告三方经过平等协商,约定解除神华中机公司与被告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被告和原告的《凝汽式汽轮机组设备采购合同》,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第22.1.5条之约定,将《施工总承包合同》项下与被告签署的设备采购相关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至神华中机公司,由神华中机公司和原告另行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原告直接向神华中机公司开具全额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已经支付原告的1000000元款项视作神华中机公司支付给原告的首付款;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WQD-2017-001号凝汽式汽轮机组设备采购合同随即失效。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招标文件及电子邮件页面打印件、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打印件、《凝汽式汽轮机组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三方协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加以证明。
一、被告陕西无穷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 二、被告陕西无穷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尚未退还投标保证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6月13日起计算至投标保证金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7元(原告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预交4335元),减半收取计1173.50元,由被告陕西无穷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陕西无穷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周 超
书记员 许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