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

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执29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2号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李锡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南宁路6号。
法定代表人:冉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阴县青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董静波,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24民初24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货款本金共计1643200元。被告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于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货款20万元,剩余443200元于2022年5月25日支付。被告****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若被告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依上述第一项按期足额履行货款给付义务,则原告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放弃货款利息及赔偿金的主张;若被告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未能依据第一项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未支付本金及利息25万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17元,由被告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于上述第一项首期履行时一并支付原告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
因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登记、房产等信息。未发现其有相应的股票证券。执行中,轮候扣留了被执行人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平阴县人民医院、平阴县中医医院、济南伊利乳业有限公司、玫德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齐发药业有限公司、山东福牌制药有限公司的债权;轮候冻结了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山东琦泉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股权及收益。本院至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货款本金1643200元及利息25万元,诉讼费10917元,已执行到位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峰
审判员 贺 涛
审判员 曹文举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姜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