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

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广西恒顺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2号大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1430339690。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恒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2767441XB。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恒顺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124民初29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450983.16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3)鲁0124执2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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