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5753号
原告: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2号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鑫垚,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530号A5库区集中辅助区三层31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城市汇丰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感**下夹河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海城市汇丰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