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

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天津华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4民初5382号 原告: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道22号大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14303396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鑫垚,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华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世纪大道东166号中国华冶大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21614256Y。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6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