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

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1民终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石材工业园区柯克亚路以西(合盛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康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2号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鑫垚,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2020)新2122民初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二审期间,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截图一组(3张);证明:截图显示是给水汽轮机运行数据,证明给水汽轮机出力不足的问题。图一、图二为机组正常运行的控制系统画面截屏,图三为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汽轮机说明书设计参数截屏(额定耗汽量为:31.4t/h)。本机组设置两台容量分别为50%汽动给水泵,正常运行时由汽轮机四段抽汽为两台给水汽轮机提供动力汽源,因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的给水汽轮机耗汽量远超设计耗汽量,汽轮机厂家提供的给水汽轮机单台额定耗汽量为:31.4t/h,额定耗汽量对应机组额定工况负荷为350MW,四段抽汽已无法满足同时为2台给水汽轮机提供动力蒸汽。图一、二说明汽泵A、汽泵B两台同时运行,汽泵A动力汽源由辅助蒸汽供汽,汽泵B动力汽源由汽轮机四段抽汽供汽,此时机组实际负荷为267MW,汽泵B的进汽量为49.2t/h,超出额定耗汽量17.8t/h,且给水汽轮机额定耗汽量为31.4t/h对应的机组负荷为350MW,此时机组的实际负荷为276.73MW,还远没有达到机组额定负荷。充分说明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的给水汽轮机效率低下,实际耗汽量远超设计耗汽量,未达到设计要求。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提供新证据证明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提供的给水汽轮机存在质量问题,达不到双方合同的约定及技术参数,为证明其主张申请质量鉴定,且提交了书面申请。因当事人双方对案涉设备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及技术参数争议较大,且系专业领域范畴,但一审法院针对上述案涉设备的质量问题未予以**,亦未做质量鉴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案件事实,故对此应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案涉设备进行质量鉴定。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2020)新2122民初371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万彬 审判员    常昳华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